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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人员离职支付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能否归集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离职补偿金是因解除了雇佣关系支付的,不属于工资薪金,因此,不能作为研发人员工资归集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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