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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于2018年6月15日修改)规定,个体工商户,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转自: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